可以在工業廠房里辦酒店、超市、商場等么?
同行群里討論是這樣的:
工業項目將其綜合辦公樓改造成咖啡店,因為是老項目,也找不到其規劃文本,無法判定內部結構是否發生改變。城管部門認為不增加建筑面積等指標,內部結構改變不屬于其管理范圍。省委巡視反饋屬于改變土地用途。作為規劃管理部門如何處置?
這種情況確實是改變建筑功能和土地規劃性質了,各地的既有建筑改變功能管理辦法也是禁止工業用地上建筑改為商業功能的,應該責令恢復原狀,回歸原用途,只能用于工業企業的經營管理辦公,不能改為商業對外經營,也不能對外租賃做辦公場所。
現在確實很多執法部門,不把改變建筑功能作為他們查處的一部分。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61條,屬于規劃部門職責,執法必須管。
第六十一條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江蘇這條已經被刪除了。。。
那么我們來看看某地省廳官方答復
可不可以在工業廠房里辦酒店、超市、商場等?如果可以,怎么辦理手續?
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在工業廠房里辦酒店、超市、商場等。
若需永久改變房屋用途的,除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規定或者約定應當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外,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可對其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按規定辦理規劃、用地等手續,并補繳土地出讓金。
若需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申請人向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交納土地收益金。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確需延續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每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具體申請材料清單和辦理流程各地有所不同,請向屬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