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廳明確答復開發邊界內集體土地個人建房發鄉村證,如何理解?
1、國土空間規劃都已經批準實施了,有個商業項目選址在公共服務與公共管理用地,這種情況,算符合規劃嗎?應該怎么操作?調整總規啥流程?非強制性內容也需要調整總規么?
批復的只是總規。如果還沒做詳規,就在做詳規修編的時候調整。
公司辦公樓屬于商務用地,可以在詳規編制時調用地性質,但占用公共服務與公共管理用地,屬逆向調整,需要給公共服務與公共管理用地在合適的服務半徑內另找位置落實用地,不能簡單的占用。
應該避免以前提到的控改總原則一致,非剛性內容調整是可以的。正向、逆向應該按照各省詳規編制辦法來執行。
在一個街坊范圍內調整,需要給公共服務用地一個明確位置,避免把公共設施調沒了。而且總規的公共設施考慮了服務半徑,不能說動就動,理由要充分。
2、某省廳,明確答復開發邊界內集體土地個人建房發鄉村證,不是按照部里意見發工程,下一步是發個省實施細則。沒有村莊規劃可以鄉鎮級國空來個通則的要求,代替村莊規劃一樣批準。
邏輯上就是這些個人建房還是在村莊規劃內(有通則),符合原來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2個必要條件(集體建設用地,在村莊規劃范圍內),所以沒有問題。
另外各地住建廳為了對建筑安全有保證,對超過300平方米以上的,發放鄉村證的農民建房,還是支持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
開發邊界內為啥會有村莊規劃這個事情,只能說全國各地都有特殊情況吧,只要上面能批,基層就作為依據來發證應該沒有問題。后續還有雙隨機一公開來幫忙檢核合法性,且看且討論吧。
3、昨天回答中第6個問題有糾正。
2023年03月17日自然資源部發布的《自然資源部主管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中明確辦理工程規劃許可需要提供“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各省編制的規劃許可指南中也還有立項批文的收件要求。大家根據各地省廳要求執行吧。
4、遇到一個離譜的問題:
有一個項目所在地在A市,土地合同實際是與B市簽訂的,但規劃條件是A市出的,隨后一系列相關證件都是由A市出的,包含竣工規劃認可,因證件為A所出,A要求建設單位進行承諾在A市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但B市認為權屬是B市,要求企業必須在B市辦理后續不動產登記。問建設單位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