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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2009年

    admin8個月前法律法規規范305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市容貌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城市容貌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城市容貌標準》CJ/T12-1999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1總則

      1.0.1為加強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創造整潔、美觀的城市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城市中的建(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志、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的容貌,均適用本標準。

      1.0.3城市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并應與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

      1.0.4城市容貌建設應充分體現城市特色,保持當地風貌,保持城市環境整潔、美觀。

      1.0.5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志、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構成的城市局部或整體景觀。

      2.0.2公共設施    public facility

      設置在道路和公共場所的交通、電力、通信、郵政、消防、環衛、生活服務、文體休閑等設施。

      2.0.3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的總稱,主要指城市范圍內的道路、街巷、住宅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綠地和建筑物等處的功能照明、景觀照明。

      2.0.4公共場所    public area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廣場等供公眾從事社會活動的各類室外場所。

      2.0.5廣告設施與標識    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

      廣告設施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等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標識是指招牌、路銘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志牌等視覺識別標志。

      3建(構)筑物

      3.0.1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應保持當地風貌,體現城市特色,其造型、裝飾等應與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

      3.0.2城市文物古跡、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名城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GB50357的有關規定進行規劃控制;歷史保護建(構)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裝飾裝修,并應設置專門標志;其他具有歷史價值的建(構)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風格的建(構)筑物,宜保持原有風貌特色。

      3.0.3現有建(構)筑物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保持設計建造時的形態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殘的建(構)筑物外立面應及時整修。

      3.0.4建(構)筑物不得違章搭建附屬設施。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窗(門)及空調外機等設施,宜統一規范設置。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信等空中架設的纜線宜保持規范、有序,不得亂拉亂設。

      3.0.5建筑物屋頂應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堆放雜物。屋頂安裝的設施、設備應規范設置。屋頂色彩宜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3.0.6臨街商店門面應美觀,宜采用透視的防護設施,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建筑物沿街立面設置的遮陽篷帳、空調外機等設施的下沿高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的規定。

      3.0.7城市道路兩側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圍墻、綠籬、柵欄等形式,綠籬、柵欄的高度不宜超過1.6m。胡同里巷、樓群角道設置的景門,其造型、色調應與環境協調。

      3.0.8城市各類工地應有圍墻、圍欄遮擋,圍墻的外觀宜與環境相協調。臨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圍宜設置不低于2m的遮擋墻,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圍墻高度不宜低于1.8m,圍欄高度不宜低于1.6m。圍墻、圍欄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設有夜間照明裝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規定的圍網封閉。圍墻外側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墻面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涂畫等現象??拷鼑鷫μ幍呐R時工棚屋頂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墻頂部。

      3.0.9城市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規范設置,其造型、風格、色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應定期保潔,保持完好、清潔和美觀。

      4 城市道路

      4.0.1城市道路應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方等情況,應及時修復。

      4.0.2城市道路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養護、維修等施工作業時,在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完畢后應及時平整現場、恢復路面、拆除防護設施。

      4.0.3坡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應暢通、完好,道緣石應整齊、無缺損。

      4.0.4道路上設置的井(箱)蓋、雨箅應保持齊全、完好、正位,無缺損,不堵塞。

      4.0.5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出入口構筑物造型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4.0.6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于加工、經營、堆放及搭建等。非機動車輛應有序停放,不得隨意占用道路。

      4.0.7交通護欄、隔離墩應經常清洗、維護,出現損壞、空缺、移位、歪倒時,應及時更換、補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類井蓋出現松動、破損、移位、丟失時,應及時加固、更換、歸位和補齊。

      4.0.8城市道路應保持整潔,不得亂扔垃圾,不得亂倒糞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燒落葉、枯草等廢棄物。城市道路應定時清掃保潔,有條件的城市或路段宜對道路采用水洗除塵,影響交通的降雪應及時清除。

      4.0.9各種城市交通工具,應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防止燃油泄漏。運載散體、流體的車輛應密閉,不得污損路面。

      5園林綠化

      5.0.1城市綠化、美化應符合城市規劃,并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5.0.2城市綠化應以綠為主,以美取勝,應遵循生物多樣性及適地適樹原則,合理配置喬、灌、草,注重季相變化,不得盲目引進外來植物。

      5.0.3城市綠地應定時進行養護,保持植物生長良好、葉面潔凈美觀,無明顯病蟲害、死樹、地皮空禿。城市綠化養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綠地不宜出現單處面積大于1㎡以上的泥土裸露。

      2、造型植物、攀緣植物和綠籬,應保持造型美觀。綠地中模紋花壇、模紋組字等應保持完整、絢麗、鮮明。綠地圍欄、標牌等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

      3、綠地環境應整潔美觀,無垃圾雜物堆放,并應及時清除渣土、枝葉等,嚴禁露天焚燒枯枝、落葉。

      4、行道樹應保持樹形整齊、樹冠美觀,無缺株、枯枝、死樹和病蟲害,定期修剪,不應妨礙車、人通行,且不應碰架空線。

      5.0.4城市道路綠地率指標應符合表5.0.4的規定。 

       

      表5.0.4 道路綠地率指標 

      道路類型 

      道路綠地率 

      園林景觀路 

      ≥40% 

      紅線寬度>5om 

      ≥30%

      紅線寬度40~50m 

      ≥25% 

      紅線寬度<40m 

      ≥20% 

      5.0.5綠帶、花壇(池)內的泥土土面應低于邊緣石10cm以上,邊緣石外側面應保持完好、整潔。樹池周圍的土面應低于邊緣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蓋,無泥土裸露。

      5.0.6對古樹名木應進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并應制定保護措施、設置保護標志。

      5.0.7城市綠化應注重庭院、陽臺綠化和垂直綠化。

      5.0.8河流兩岸、水面周圍,應進行綠化。

      5.0.9嚴禁違章侵占綠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上懸掛或擺放與綠化無關的物品。

      6公共設施

      6.0.1公共設施應規范設置,標識應明顯,外形、色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并應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無污跡、塵土,無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吊掛,無破損、表面脫落現象。

      6.0.2各類攤、亭、棚的樣式、材料、色彩等,應根據城市區域建筑特點統一設計、建造,宜兼顧功能適用與外形美觀,并組合設計,一亭多用。

      6.0.3書報亭、售貨亭、彩票亭等應保持干凈整潔,亭體內外玻璃立面潔凈透明;各類物品應規范、有序放置,嚴禁跨門營業。

      6.0.4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已有架空管線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隱蔽措施。

      6.0.5電線桿、燈桿、指示桿等桿體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吊掛;各類標識、標牌有機組合、一桿多用。

      6.0.6候車亭應保持完整、美觀,頂棚內外表面無明顯積灰、無污跡;座位保持干凈清潔,廳內無垃圾雜物、無明顯灰塵;廣告燈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燈效果均勻;站臺及周邊環境保持整潔。

      6.0.7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應保持整潔,不得污染環境;應定期維護和更新,設施完好率不應低于95%,并應運轉正常。

      6.0.8公共健身、休閑設施應保持清潔、衛生。

      7廣告設施與標識

      7.0.1廣告設施與標識按面積大小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并應符合表7.0.1的規定。

      表7.0.1廣告設施與標識分類 

      類    型 

      a(m)或s(㎡) 

      大型 

      a≤4或s≥10 

      中型 

      4>a>2或10>s>2.5 

      小型 

      a≤2或s≤2.5 

      注:a指廣告設施與標識的任一邊邊長,S指廣告設施與標識的單面面積。

      7.0.2廣告設施與標識設置應符合城市專項規劃,與周邊環境相適應,兼顧晝夜景觀。

      7.0.3廣告設施與標識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應準確規范。陳舊、損壞的廣告設施與標識應及時更新、修復,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廣告設施應及時拆除。

      7.0.4廣告應張貼在指定場所,不得在沿街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橋梁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

      7.0.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1、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2、影晌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3、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5、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6、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7.0.6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線,城市主要景觀道路沿線,主要景區內,嚴禁設置大型廣告設施。

      7.0.7城市公共綠地周邊應按城市規劃要求設置廣告設施,且宜設置小型廣告設施。

      7.0.8對外交通道路,場站周邊廣告設置不宜過多,宜設置大、中型廣告設施。

      7.0.9建筑物屋頂不宜設置大型廣告設施,三層以下建筑物屋頂不得設置大型廣告設施,當在建筑物屋頂設置廣告設施時,應嚴格控制廣告設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壞建筑物結構;建筑物屋頂廣告設施的底部構架不應裸露,高度不應大于1m,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廣告設施結構穩定、安裝牢固。

      7.0.10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廣告的高度、大小應協調有序,且不應超過屋頂,廣告設置不應超過屋頂,廣告設置不應遮蓋建筑物的玻璃幕布和窗戶。

      7.0.11人行道上不得設置大、中型廣告,宜設置小型廣告。寬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設置廣告,人行道上設置廣告的縱向間距不應小于25m。

      7.0.12車載廣告上的色彩應協調,畫面應簡潔明快、整潔美觀。不應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響識別和乘坐。

      7.0.13布幔、橫幅、氣球、彩虹氣膜、空飄物、節日標語、廣告彩旗等廣告,應按批準的時間、地點設置。

      7.0.14招牌廣告應規范設置;不應多層設置,宜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寬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兩側墻面,且必須與建筑立面平行。

      7.0.15路銘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志牌的標識應設置在適當的地點及位置,規格、色彩應分類統一,形式、圖案應與街景協調,并保持整潔、完好。


      8城市照明

      8.0.1城市照明應與建筑、道路、廣場、園林綠化、水域、廣告標志等被照明對象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并體現被照明對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燈具和附屬設備應妥善隱蔽安裝,兼顧夜晚照明及自晝觀瞻。

      8.0.2根據城市總體布局及功能分區,進行亮度等級劃分,合理控制分區亮度,突出商業街區、城市廣場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區域、標志性建(構)筑物及主要景點等的景觀照明。

      8.0.3城市景觀照明與功能照明應統籌兼顧,做到經濟合理,滿足使用功能,景觀效果良好。

      8.0.4城市照明應符合生態保護、環境保護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城市照明設施的外溢光/雜散光應避免對行人和汽車駕駛員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適眩光。

      2、城市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應符合表8.0.4的規定。

      表8.0.4城市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 

      安裝高度(m) 

      L與A的關系 

      h≤4.5 

      LA0.5≤4000 

      4.5

      LA0.5≤5500 

      h>6 

      LA0.5≤7000 

      注:1、L為燈具與向下垂線成85°和90°方向間的最大平均亮度(cd/㎡)。   

      2、A為燈具在與向下垂線成85°和90°方向間的出光面積(㎡),含所有表面。

      3、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控制外溢光/雜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4、室外燈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總輸出光通的25%。在天文臺(站)附近3km范圍內的室外照明應從嚴控制,必須采用上射光通量比為零的道路照明燈具。

      5、城市照明設施應避免光線對于喬木、灌術和其他花卉生長的影響。

      8.0.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照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8.0.6城市照明應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應采用高效、節能、美觀的照明燈具及光源。

      8.0.7燈桿、燈具、配電柜等照明設備和器材應定期維護,并應保持整潔、完好,確保正常運行。

      8.0.8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應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裝燈率及亮燈率均應達到95%。 

      9公共場所

      9.0.1公共場所及其周邊環境應保持整潔,無違章設攤、無人員露宿。經營攤點應規范經營,無跨門營業,保持整潔衛生,不影響周圍環境。

      9.0.2公共場所應保持清潔衛生,無垃圾、污水、痰跡等污物。

      9.0.3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應布局合理、設置規范,車輛停放整齊。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不應設置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觀道路及景觀區域內。

      9.0.4在公共場所舉辦節慶、文化、體育、宣傳、商業等活動,應在指定地點進行,及時清掃保潔。

      9.0.5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設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設施應規范設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凈、整潔、衛生。

      10 城市水域

      10.0.1城市水域應力求自然、生態,與周圍人文景觀相協調。

      10.0.2水面應保持清潔,及時清除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水生植物等漂浮廢物。

      10.0.3水體必須嚴格控制污水超標排入,無發綠、發黑、發臭等現象。

      10.0.4水面漂浮物攔截裝置應美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船舶的航行。

      10.0.5岸坡應保持整潔完好,無破損,無堆放垃圾,無定置漁網、漁箱、網筒,無違章建筑和堆積物品。親水平臺等休閑設施應安全、整潔、完好。

      10.0.6岸邊不得有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食品加工、洗染等經營活動,嚴禁設置家畜家禽等養殖場。

      10.0.7各類船舶、躉船及碼頭等臨水建筑應保持容貌整潔,各種廢棄物不得排入水體。

      10.0.8船舶裝運垃圾、糞便和易飛揚散裝貨物時,應密閉加蓋,無裸露現象,防止飄散物進入水體。

      11 居住區

      11.0.1居住區內建筑物防盜門窗、遮陽雨棚等應規范設置,外墻及公共區域墻面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臨街陽臺外無晾曬衣物。各類架設管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的有關規定,不得亂拉亂設。

      11.0.2居住區內道路路面應完好暢通,整潔衛生,無違章搭建、占路設攤,無亂堆亂停。道路排水通暢,無堵塞。

      11.0.3居住區內公共設施應規范設置,合理布局,整潔完好。坐椅(具)、書報亭、郵箱、報欄、電線桿、變電箱等設施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

      11.0.4居住區內公共娛樂、健身休閑、綠化等場所無積存垃圾和積留污水,無堆物及違章搭建。

      11.0.5居住區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壓縮收集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應規范設置,定期保潔和維護。

      11.0.6居住區內綠化植物應定期養護,無明顯病蟲害,無死樹,無種植農作物、違章搭建等毀壞、侵占綠化用地現象。

      11.0.7居住區的各種導向牌、標志牌和示意地圖應完好、整潔、美觀。

      11.0.8居住區內不得利用居住建筑從事經營加工活動,嚴禁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本標準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本標準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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