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對城鄉規劃設計單位的處罰和管理
1、在計算工業項目非生產性用房建筑面積占比時,是與總建筑面積的比值還是總計容建筑面積的比值?
總建筑面積,不是計容面積,計容面積僅僅在比對規劃條件容積率的時候才使用。
2、攝影棚那種單層的鋼結構建筑,是算工業性質還是民用性質?
具體要結合土地性質來看,比如工廠內的自用的攝影棚,算非生產性的配套用房。當然還有很多是對外出租,改變用途的??梢钥匆韵掳咐杭质±钍匣榧営皹怯邢薰?。違反《建筑法》《消防法》《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違反法定建設程序"對李氏婚紗夢想城進行改擴建,違規搭建附屬建筑,室外增建彩鋼板房,砌筑實體墻封閉消防車通道。這個是事故以后的調查情況分析。
3、對規劃設計院的處罰應該是哪個部門?項目所在地還是資質所在地?
自然資源局處罰,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
確實在規劃管理工作中,遇到了很多沒有原則技術也很差的規劃設計單位,很想上綱上線的對其進行處罰,但是各地很少有對外公開的管理辦法進行參考,之前看到一個宿遷的,但是沒有找到全文,大家如果有成熟的經驗,可以來交流一下!
4、部里監管系統上線后,要求農民建房的鄉村規劃許可證也要將數據交互獲取監管號發證,但是一般這個權利都下放給鄉鎮了,各地是怎么操作的?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運行全國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的函》(自然資辦函〔2023〕1172 號):統一賦碼。監管系統對各級各類用途管制項目報件配發電子監管號,用于數據關聯、業務協同和監測監管。項目報件取得電子監管號后方可核發批準或許可文書。規劃許可證書使用電子監管號作為編號。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可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交互數據,取得電子監管號后交鄉鎮人民政府發放許可證書。
5、對個人開發建設有什么辦法嗎?土地使用權是個人名字的臨街商業用地,想開發出售,但是立項部門不給個人立項,發證部門說網上審批無立項不能發證,各地有好的解決辦法嗎?或是有什么參考文件沒?
應該個人成立開發公司,公司名補簽土地出讓合同,再立項,最后辦理手續。
也可以成立一個個人獨資公司,進行備案,然后立項以A公司(張某某)的形式進行綁定,后續以張某某的名義進行報建。這種土地一般都是歷史遺留問題,矛盾大,土地持有人比較固執,而且地塊較小。盡量還是考慮成片開發,能收回的要收回。
不能預售,可以整體開發完了進行整理轉讓。
6、5g基站需要單獨給用地嗎,如果需要一般給多大用地?
在建成區沒有單獨供地的,現在要求合桿共用,而且盡量放在屋頂、綠化帶、道路用地范圍以內。
7、網側儲能項目是歸類到工業用地還是公用用地?
目前遇到的基本都是工業用地,因為他們不是直接面用戶端,還是先上網的,和熱電廠一樣。
8、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建筑坐標有超限,都是怎么處理的呢?文件有規定誤差有10厘米,實際挺難操作的。
只要消防間距等還是符合條件的,可以認定為誤差,給予規劃核實認可。本意不是違建,只是實際操作中產生的正常誤差。
9、之前的鄉鎮敬老院需要擴建,用地不在鎮規劃區,土地權屬也是村集體的,按道理應該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是立項是立給鄉鎮人民政府的,老敬老院也是鄉鎮的資產,這種情況下改如何處理呢?不在城鎮開發邊界,在村莊規劃范圍以內。
發鄉村證沒問題的,集體土地叫批準撥用,相當于國有土地的劃撥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多(鎮)村公共設施、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多(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0、租的房子進行改造(廠房變醫院),需不需要重新辦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
建議參考一下各地臨時改變建筑功能的文件,工業用地不能改變為其他用途,特別是商業和養老這些。
11、集中住房是包括樓房嗎?有沒有哪個文件對集中住房和獨戶住房做明確說明?
地方性規定可能有,目前沒有看到全國性的。
12、A企業取得土地正在建設,還未驗收發證,這時候B企業想在A企業的空地上建設廠房落項目,提交上來決策我駁回了,認為需由A企業建設完廠房并驗收發證,然后B企業以租賃項目名義立項。
報建的主體必須要與土地權屬一致,立項可以以租賃廠房來進行立項,立項中沒有報建只有生產性內容,比如年產某產品10萬噸。
A企業還在建設中,然后B企業進行租賃項目立項,因為只要提供租賃協議,不進行建筑合法性審查,企業立項僅僅是備案,不管那么多的。
13、控規的動態維護和修改怎么界定?開展動態維護和修改還需要重新開展環評嗎?
不要太糾結這個問題了,各地都啟動修規編制了,后面會越來越規范的,以前的控規隨著空間規劃的批復,都不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