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方案出讓提速項目審批么?后患無窮才對!
1、劃撥用地的規劃條件的有效期是以什么為標準,條件2021年出的,走的流程是條件前置征求各部門意見再選址,最近在有效期2年內辦了選址意見書,附圖以辦理時間落款。但這之后劃撥走合同的時候2年前的條件大概率會過期,那到時候是更新成選址意見書的附圖時間直接用可以嗎?
前面討論過,各地關于劃撥用地的規劃條件的做法很不統一,有在選址意見書階段作為附件的,有在規劃用地許可階段作為附件的,有不出具規劃條件,只批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指標按照控規的)。選址意見書的有效期是按照取得立項批文為止,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有效期是按照劃撥決定書的時間,其附件有效期也是如此,看當地規劃條件是哪個的附件吧。
2、體育用地里面能建設運動員公寓住宿這類建筑嗎?
體育用地都是政府性的,那么就要受到樓堂館所方面規定的限制,要求避免住宿類的內容,建議由主管部門(機關事務局、發改委、財政局)會商明確,也可以比對項目立項批文的建設內容。
3、城投公司要在舊城區建一棟人才公寓,周圍的村民違規建設的自建房,審批方案的時候要考慮對這些自建房的日照影響嗎?
違建內的居住權益可能也需要維護,某浙江某地因為沒有考慮違建住宅的日照,輸過官司的。
作為違建,可以考慮先通過法定進行拆除。不拆除、沒有責令整改就不能說是違建,就要考慮日照。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村民的自建房日照要求也應滿足。
可以參考一下昨天群里發的《長沙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中相關條款3.2.8.
4、倉儲用地的規劃條件參照工業用地指標控制嗎?
糧食倉儲有單獨的規范,其它類型倉儲看地方規定和控規。
5、帶方案出讓應該有土地證吧?土地證是不是方案審查必備要素?可以用什么代替?以土地所有者,地方政府所有權名義申報方案嗎?
帶方案出讓,就是字土地出讓前,地是政府的,以政府的名義做方案,其實是類似一個簡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目前貌似帶方案出售法理行不通,高一級政府申請低一級政府的行政許可,法理不太融洽。
工業用地利用土地征地、掛牌、交地的時間,提前方案審查、圖審、確定施工單位、監理,容缺介入,確保摘牌交地后五證齊發。
因為工業項目屬招商引資確定的,一般不會有其他人摘牌,因此要提前指導意向單位同步開展相關工作,確保交地即發五證。
現在各地應該都出臺了拿地即開工的文件,當然大多數都是指工業項目。
不推薦帶方案出讓,后期如果深化設計施工圖,和出讓時的方案有調整,如果有第三方提出異議,公平性什么的都很難解釋,后面二期改擴建也是一樣的道理,難道企業取得了用地后,是一次性建設到位,后面就不能改擴建了么?還不如建議在取得土地前,做好技術性審查服務,也不需要做什么正式審批意見,如果企業不放心,可以出具一個技術性的審查意見,待取得土地后,換取正式審批意見。另外方案公示必須要在取得土地以后。
6、居住小區規劃核實以后,屋頂搭建雨棚歸誰管呢?
不是規劃管理部門,應該是物業主管部門。
7、一個物流項目規劃條件中包含道路和凈用地面積,在出讓過程中把道路也出讓給企業了,并且不動產也按照出讓面積進行了確權登記?,F在企業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我們應該按條件面積還是不動產面積出具紅線圖呢?
出讓條件是用規和工規的前提。問題中的意思感覺是規劃條件的對應范圍和辦理產權證的范圍是一致的啊,如果不一致的按實際取得的范圍來定紅線。
8、通過專家評審的詳細規劃,尚未取得政府批復,可以作為地塊設計條件出讓的依據嗎?
不可以。詳規的批準是行政機關,專家評審是為政府批準做依據的,是一種技術支撐。
過專家評審,還要拿市政府批復,然后拿著個去辦理入庫。
肯定是批復后具備法律效力。
9、酒店地下停車場要是設計成一半在地下,一半在地上,容積率如何計算?
地上地下是相對的,首先,要明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定義,每個地方對此的認定不一樣,比如長沙,對地下室的要求就是明確整個建筑物的周長二分之一埋在地下,才認定為地下室。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車庫是不計容的,包括設備用房,交通用房,具體看地方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
10、像農村生活污水管網項目,需類似這種項目,沒有取得土地所有權的,要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嗎?
應當辦理,至于符合當地辦理工規證的條件與否還是要看當地規定,癥結是在是否認同這類工程無需取得土地權屬。這個問題前面有詳細的討論,可以找找前面的問答。
包括取得臨時用地,然后辦理工規證的模式都有,對于這種情況部里廳里都沒有一個權威的說法,原來在兩個部門的時候有分歧還好說,現在這種情況,還不統一思路,真的有點不好解釋。絕大部門地區還是以無法取得土地權屬不予辦理的。
11、工業企業綜合樓建設完測繪的時候發現,擅自增加了地下室,與工程許可內容不符,這種的你們一般是如何處理的?
增加地下室做停車庫也沒有多大的問題,但是如果是變相的房地產開發,整棟就是想做別墅住家的,那么就嚴重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部門討論進行判定,建議移交執法局處理。
12、各地對于沒有立項批復的項目怎么辦理預審和選址?
立項本來就是選址后,正確的流程是這樣的:項目建議書的批復--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可行性研究批復--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方案--初設批復
企業備案表(投資監管平臺生成的項目備案表)可以作為建設依據作為預審材料。
出讓用地的項目,不核發選址和用地預審,有土地出讓合同,直接辦用地規劃許可證。
鄉鎮發展集體經濟用地,用地是集體所有的,鄉鎮這種項目賊多,全是村委會用來來辦企業的,如何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