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規劃條件后遺癥太多,淘汰了!
1、有個地塊需要修改地塊所在大的控制性規劃,如果調高容積率的話,是否需要根據居住區規范降低建筑密度。有什么根據嗎?
按理應該是在地塊內進行開發總量的平衡,再不濟就是在編制單元內平衡,但是其實很多數據也是拍腦袋的吧,未必是把人口、配套設施、市政等考慮的那么細致。到了實操的階段,一般圖則修改也就是做一個編研,做做強排,只要不出搞出規劃條件的邏輯問題也就行了。
2、各鄉鎮都編制了國土空間規劃,那國家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還需要編制國家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嗎?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那與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怎么銜接,以后怎么實施管理?以哪個為準?
需要,實際上還是兩個體系。名勝區規劃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實際上很難,出現了許可階段認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因為是地方事權,省林業會出意見),但到轉用時,省資規不認所謂風景名勝區規劃。地方上的操作是符合三線,且符合景區規劃的,就認為規劃符合。
3、為林業設施服務項目怎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應該是類似設施農用地,不需要辦理規劃手續。
4、如一個項目只有一個規劃條件,總平圖已經批了,有的樓有工程證,有的樓沒有工程證(跨地塊了,有部分土地還沒出讓,準備拿),但現在項目整體沒完,還有樓沒蓋,無法核算整體容積率和建筑密度,現在上面死活要求處罰未批先建,可不可以將未批先建的樓和總平圖進行對比,說明建筑面積啥沒有超出,基本符合規劃?
這類情況很多,而且大部分都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處罰企業真的不好,而且主要是工業項目,建議還是完善手續為主,其他沒有土地建筑擱置,等土地到位了再完善。非政府原因的,非工業非公益性項目要嚴肅處理。
只能核算有土地證范圍的,沒有土地證的盡量別算,拿不拿地誰也說不好。
沒啥好說的,沒有土地,沒有規劃許可,就是違法建設,按照違建來處理。
一個大的規劃條件,編了一個整體的方案,拿了一多半地,剩下的地分批拿的做法,遺留問題太多,很多地方都不敢做了,建議大家有多少拿多,分開出規劃條件,地塊之間做好銜接就好了,以后也可以進行合宗。
5、有沒有誰發過村委會項目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這種項目的土地使用證明材料,是不是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集體性質的不動產權證,有個用地批準手續也行。
6、用地性質為公園綠地是不是就不能出讓?征回來的一大塊地,用地性質綠地,道路,公園綠地,商業全涵蓋了,現在出讓了公園綠地和商業那一部分,到了辦用地證環節。
可以以綠地性質出讓。
7、甲類倉庫很難批,就搞這種移動式成品化學品房距離廠房和道路間距怎么執行?
按照基礎給他控間距,甲類倉庫不用客氣,直接最嚴格的標準控就行,只要儲存甲類物質,就按著危險性最高的給他定類,倉儲的火災危險性是按照儲存物質的屬性來界定的,做規劃之前應該是明確屬性,然后再確定防火間距,到底是倉庫、廠房、油浸變壓器還是民用建筑等等。
8、一塊用地涉及集體和國有用地,這種情況能辦理在一本用地預審與選址和用地規劃許可上嗎?
集體土地不用用地預審,依據是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劃撥土地需要辦預審,新增建設用地需要辦選址。
無需辦理預審的項目:使用已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不再辦理用地預審,需要辦理規劃選址的,按照辦理層級和權限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規劃選址情況進行
審查,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9、對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遺失來補證的都是怎么辦的?
復印原檔案里的存根,蓋章,寫與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