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2021年
山東省財政廳
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魯財稅〔2023〕1號
各市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和《財政部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性質的批復》(財綜函〔2002〕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財稅〔2015〕30號)等規定,現將我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邊界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各市人民政府向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強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區劃紅線外城市道路、橋梁、綠化、環衛、供水、供氣、供暖等相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根據國辦函〔2020〕129號文件規定,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工程)開發建設成本。
二、征收范圍
(一)根據國家規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原來已開征的各類市政建設專項配套費整頓歸并而成,在征收、減免、支出等環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均作為一個政府性基金項目管理,不得再分為綜合配套費和專項配套費。
(二)各市原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文件中已包括供熱、供氣、供水等配套建設相關內容且已明確專項配套費征收標準的,應統一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三)由專營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向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開發商)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屬于專營企業收入,應開具稅務發票,不得使用非稅收入票據。
(四)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魯政發〔2003〕5號)規定,各市已開征小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仍按規定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未開征的地區不得開征。
(五)城鎮老舊小區等已建成的項目不屬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范圍,不得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征收管理
(一)各級財政部門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的職能部門,牽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政策制定和預算管理工作。
(二)各級征收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催繳、減免等事項。
(三)各級征收部門應嚴格落實征管職責和規定,不得隨意委托其他單位和組織代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也不得將專營單位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
(四)已征收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項目的地區,不得重復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相關費用。任何建設單位和專營單位不得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專項配套費”的名義向用戶收取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相關配套建設費用。
四、征收標準
根據我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歷史沿革和征收實際,我省各市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實際和市場主體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各市財政部門應積極發揮職能作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或行政審批等部門提出征收標準建議。各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調整前應通過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意見。
五、減免管理
(一)根據財綜〔2010〕80號和財稅〔2015〕30號文件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均不得改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對象、調整征收范圍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者撤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各級應嚴格按規定落實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不得隨意調整減免范圍和時限,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和變更執行。具體減免政策規定詳見附件。
六、票據和資金管理
(一)各級征收部門在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開具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相關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信息管理系統全額繳入同級國庫。
(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各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提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支預算建議,各市財政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預算管理。
七、監督管理
(一)各級財政部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部門、執收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征收、使用和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規定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支管理及其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的征收對象、范圍、標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并向財政等部門舉報,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予以糾正。
(三)對于違反規定征收、繳納、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各市應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及時報省財政廳。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相關規定
山東省財政廳
2023年1月4日
附件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相關規定
項目名稱 | 減免方式 | 文件依據 |
免征 | 國發〔2007〕24號、國發〔2013〕25號、國辦發〔2011〕45號、魯政發〔2007〕74號 | |
人民防空建設項目 | 免征 | 國發〔2008〕4號、魯政發〔2008〕103號 |
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改造項目 | 免征 | 國發〔2002〕20號 |
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 免征 | 魯政辦字〔2022〕110號 |
中小學?!靶I岚踩こ獭苯ㄔO項目 | 免征 | 財綜〔2010〕54號 |
企業在現有廠區內改建、翻建廠房;建設3層以上廠房的,3層(含3層)以上的部分;建設地下廠房的地下部分 | 免征 | 魯政辦發〔2007〕48號 |
在現有廠區內擴建、新建廠房 | 減半 | |
社會投資主體建設多層工業標準廠房 (第二層減半征收,第三層及以上免征) | 免征或減半 | 魯政辦發〔2013〕36號 |
城鎮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校 (含幼兒園) 的維修、加固、重建、改擴建項目 | 免征 | 國辦發〔2013〕103號、魯財綜〔2015〕63號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 | 免征 | 財稅〔2019〕53號 |
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 | 免征 | 財政部等6部門2019年第76號公告 |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 免征 | 國辦發〔2021〕22號 |
國家對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